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思韵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亚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思韵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亚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慈溪市思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法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亚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法定代表人:叶均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思韵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亚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思韵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思韵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3元,减半收取11176.50元,由原告慈溪市思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