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02-102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雯雯。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春。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交或免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姚鑫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