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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