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