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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满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满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冯 某 与 满 某 抚 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冯某,女委托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某,男原告冯某与被告满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6日在武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存档,离婚协议书对子女安排等事项做了约定,特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女儿满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未做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6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武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的女儿满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为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女儿满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某与被告满某于2006年3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婚生女儿满某某由原告冯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建华审判员  阚东广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颜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