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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伟峰与王来超、王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峰,王来超,王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542号原告王伟峰,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来超,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敏霞,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王伟峰与被告王来超、王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来超、王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峰诉称,2011年4月13日,被告王来超向我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王敏霞担保,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两年内还清借款。2011年5月6日,被告王来超向我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王敏霞担保,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在此期间被告还现金1000元。以上两笔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9000元,并承担本院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王来超由被告王敏霞担保借原告王伟峰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伟峰现金40000元(肆万元整),借款日起二年内还清,欠款人王来超,担保人王敏霞,见证人赵某。2011年5月6日,被告王来超由被告王敏霞担保借王伟峰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借款日起一年内还清,欠款人王来超,担保人王敏霞,见证人赵某,此款被告归还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份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来超向原告王伟峰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伟峰将款借给被告王来超使用后,被告王来超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敏霞在被告王来超的借款中向原告王伟峰提供担保,但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9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来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峰借款59000元;被告王敏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光明陪审员  吴发松陪审员  尚华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