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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城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刘存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刘存录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孔凡友,男,1962年3月生。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存录,男,1957年11月生。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刘存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孔凡友及委托代理人董矗、被告刘存录及委托代理人赵明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诉称,涉案土地是原告原来集体收麦所用的场地,1997年经村民同意,将该地承包给被告,前5年不收承包费,之后按每年500元缴纳承包费,被告耕种土地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缴纳承包费,原告此前已多次告知被告返还土地,其拒不返还,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原告的土地2.146亩,并给付原告承包费5000元。被告刘存录辩称,一、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在1997年经村委会划给被告,并不是原告承包给被告,所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二、由被告耕种涉案土地时,约定二类八项免收,但应服从村委会统一调整,土地上的一切收益归被告所有,他人无权干涉,至今,村委会对土地没有全面调整,所以应继续由被告耕种。涉案土地因位置距离城关镇卢庄村较近,其村民有侵占的意图,为避免外村抢占,村委会研究决定承包给个人,在当时无人敢耕种的情况下,被告出于保护这块土地不被外村人抢占的目的,才耕种的,被告耕种涉案土地十多年来,没有人问过,也无人要过,2012年国家征用土地,补偿13000元,孔凡友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诉被告;三、土地是村委会承包给被告的,村民小组没有起诉被告的资格。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原是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收麦所用的场地,位于滑县城关镇卢庄村村西北,呈不规则的三角形状,1997年,因经济发展农户不再收麦用场以及场地位置距离本村较远,经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同意,决定对涉案土地承包,由时任村支书刘存社先后召集主持召开了三次会议,公开协商,最终将涉案土地承包给了本案被告刘存录,由其看管涉案土地不被外村侵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未约定承包费用和承包期限,被告刘存录耕种涉案土地至今。2012年,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将被告刘存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村集体土地2.4亩,并缴纳7年土地承包费共3500元,2013年4月份,滑县人民法院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的面积以及四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自2011年换届选举至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没有产生小组组长,由一组村民代表孔凡友负责主持工作。2013年5月21日,经北孔庄村委、小组代表和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丈量,涉案土地原为2.146亩,其中含0.16亩斜路一条,2012年修创业大道时占用耕地0.436亩,现涉案剩余土地实为1.55亩和斜路占地0.16亩,剩余耕地1.55亩,其位置为北邻刘学富、刘新仓、刘存录责任田,西邻孔庆波责任田和创业大道,东南临孔庆明的责任田和生产路。以上事实,有原告滑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3年5月21日丈量图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土地承包,未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自1997年被告耕种土地以来,被告已经履行了管理涉案土地的义务,原告予以认可,原被告就涉案土地未约定明确的承包期限,原被告已构成不定期限的事实承包合同关系。原被告现对涉案土地的面积、包含的部分以及四至意见一致,2012年政府修路国家已经征收涉案土地2.146亩中的土地0.436亩,双方对剩余土地1.55亩、斜路一条0.16亩,均予以认可,对原告诉请返还该部分土地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其他土地不予支持。对原告土地承包费的诉请,原告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土地承包费的约定,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存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耕地1.55亩和斜路0.16亩。(北邻刘学富、刘新仓、刘存录责任田,西邻孔庆波责任田和创业大道,东南临孔庆明的责任田和生产路)。二、驳回原告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请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滑县城关镇北孔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50元,被告刘存录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