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刑监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全文
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刑监字第002号被告人熊武当、韦日盗窃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了(2007)兴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认定被告人韦日的身份信息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所载之被告人韦日。现更正为被告人韦方。审 判 长 邹 群审 判 员 林中高代理审判员 胡云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智 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