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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刑监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全文

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刑监字第002号被告人熊武当、韦日盗窃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了(2007)兴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认定被告人韦日的身份信息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所载之被告人韦日。现更正为被告人韦方。审 判 长  邹 群审 判 员  林中高代理审判员  胡云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智 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