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99号原告:夏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邢敦秀,繁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