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99号原告:夏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邢敦秀,繁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