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金利与李保全、李保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利,李保全,李保平,李宝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黄金利,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李保全,农民。被告李保平,农民。被告李宝芹,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小艳,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利与被告李保全、李宝平、李宝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利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黄金利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