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平立与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立,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李平立,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旭,男,21岁,汉族,住大城县。原告李平立与被告王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平立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平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平立负担。审判员 李建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