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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珊红与麻朝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珊红,麻朝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105号申请人:陈珊红。被申请人:麻朝宏。申请人陈珊红与被申请人麻朝宏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麻朝宏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奥迪小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1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麻朝宏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奥迪小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