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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凤梅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单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凤梅,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凤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凤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凤梅于2012年12月10日17时30分,驾驶鲁RHXX**号长城牌轿车沿单县东外环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东外环2KM+600M处,与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齐凤梅肇事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齐凤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齐凤梅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齐凤梅于2013年2月5日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齐凤梅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凤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凤梅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凤梅积极赔偿因事故对被害人近亲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凤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孟 荔审判员  郭爱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