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鹏凯与河南省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杨书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凯,河南省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杨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刘鹏凯。被执行人河南省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址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区。被执行人杨书锋。本院在执行刘鹏凯与河南省奇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杨书锋劳动受害者责任一案,申请执行的(2012)长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611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13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