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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与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锋。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海广川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91元,减半收取8946元,由原告浙江荣升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