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徐作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作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临刑初字第5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作为。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元;200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2日因赌博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方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作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作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方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徐作为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作为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作案2起,窃得字画、玉石、高档烟酒、金器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549元。分别是:1、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作为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城市心境小区7幢1单元1-160IY室内,窃得被害人施某的牡丹图1幅(何水法真迹)、山墨仕女图1幅、红梅图1幅(王喜成赝品)、白玉吊坠1个、黄山蜡石挂件1个、玉带扣1个、白玉环1个、玉环1个、影青瓷油灯1个、60度浓香型五粮液白酒2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3瓶、中华5000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3条、仿GUCCI牌情侣手表2只,共计价值人民币99095元。2、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作为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城市心境小区附近一个小区被害人家中,窃得被害人的书法1幅(陆柳非赝品)、人物立轴1幅(赝品)、渔帆舟图1幅(罗国玮真迹)、迎客松图1幅(罗国玮真迹)、黄山多奇松1幅(罗国玮真迹)、猴子腊梅图1幅(赵征真迹)、群猴图1幅(赵征真迹)、书法1幅(赵征真迹)、千足金金佛1尊、53度飞天茅台4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5454元。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扣押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临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证人陈某、郑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施某、任某的陈述;被告人徐作为的供述和辩解;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作为的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搜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作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作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徐作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作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作为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城市心境小区7幢1单元1-160IY室室内及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城市心境小区附近一个小区某一室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被害人施某等人的牡丹图1幅(何水法真迹)、山墨仕女图1幅、红梅图1幅(王喜成赝品)、白玉吊坠1个、黄山蜡石挂件1个、玉带扣1个、白玉环1个、玉环1个、影青瓷油灯1个、60度浓香型五粮液白酒2瓶、中华5000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3条、仿GUCCI牌情侣手表2只、书法1幅(陆柳非赝品)、人物立轴1幅(赝品)、渔帆舟图1幅(罗国玮真迹)、迎客松图1幅(罗国玮真迹)、黄山多奇松1幅(罗国玮真迹)、猴子腊梅图1幅(赵征真迹)、群猴图1幅(赵征真迹)、书法1幅(赵征真迹)、千足金金佛1尊、53度飞天茅台白酒7瓶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549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作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作为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城市心境小区7幢1单元1-160IY室室内及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城市心境小区附近一个小区某一室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被害人施某等人的牡丹图1幅(何水法真迹)、山墨仕女图1幅、红梅图1幅(王喜成赝品)、白玉吊坠1个、黄山蜡石挂件1个、玉带扣1个、白玉环1个、玉环1个、影青瓷油灯1个、60度浓香型五粮液白酒2瓶、中华5000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3条、仿GUCCI牌情侣手表2只、书法1幅(陆柳非赝品)、人物立轴1幅(赝品)、渔帆舟图1幅(罗国玮真迹)、迎客松图1幅(罗国玮真迹)、黄山多奇松1幅(罗国玮真迹)、猴子腊梅图1幅(赵征真迹)、群猴图1幅(赵征真迹)、书法1幅(赵征真迹)、千足金金佛1尊、53度飞天茅台白酒7瓶等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郑某的证言和被害人施某、任某的陈述印证。2、被告人徐作为的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证明被告人徐作为曾作出过虚假辨认,但此后辨认出第一次盗窃地点的事实。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徐作为租房处搜查出相关赃物的事实。3、临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证明从被告人徐作为处扣押相关赃物及从被告人徐作为处扣押相关现金的事实。4、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被盗财物的价值。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临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被告人徐作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系抓捕归案的事实。6、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相关侦查程序情况和相关取证情况的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作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作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作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作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白杨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人民陪审员 骆林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