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东亮,党谋子,刘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白水执字第00137号申请人卜东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党谋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孝民,男,汉族。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卜东亮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党谋子、刘孝民尚欠卜东亮30000元未清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党谋子、刘孝民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清偿对卜东亮的欠款3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执字第0013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