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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东亮,党谋子,刘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白水执字第00137号申请人卜东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党谋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孝民,男,汉族。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卜东亮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党谋子、刘孝民尚欠卜东亮30000元未清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党谋子、刘孝民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清偿对卜东亮的欠款3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执字第0013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