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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字第97-1号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9824-3。法定代表人孙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科三组团3号楼一层A-B轴。组织机构代码:69572760-0。法定代表人高晖。本院在执行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李少锋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