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执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易松文与黄乐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松文,黄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执字第772-2号申请执行人易松文,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乐清,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易松文与黄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乐清应向申请执行人易松文偿还债务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8860元和财产保全费3050元,但至今未履行分文。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华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杰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