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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运良诉被告罗庚申(罗更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良,罗庚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张运良,男,1956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容城县城关镇北城道新发4巷*号。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庚申,又名罗更申,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小里镇西小里村。原告张运良诉被告罗庚申(罗更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运良诉称,2009年5月9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杨雅军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0.8%,原告为担保人。后来,杨雅军要求归还该借款本息。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作为担保人分两次代被告偿还了杨雅军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8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26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追偿。为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26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张运良向本院起诉,但不能提供被告罗庚申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运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李凤泉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