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先锋与被告胡风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锋,胡风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韩先锋,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俊启,系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风义,男,195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杨健,系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先锋与被告胡风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先锋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先锋负担。审 判 长 吴玉东审 判 员 李娅琳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红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