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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桂芹与被执行人陈红茹等3人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桂芹,陈红茹,陈红连,陈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白桂芹,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红茹,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陈红连,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红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白桂芹与被执行人陈红茹等3人继承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桂芹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红茹等3人履行给付0.553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