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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谢雨、李妮妮与李妮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雨,李妮妮,丁爱阳,河南省鼎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66号原告谢雨。委托代理人张永亮,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妮妮。委托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爱阳。委托代理人张永亮,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省鼎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马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雨诉被告李妮妮、第三人丁爱阳、河南省鼎恒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雨于2013年10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谢雨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