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中商申字第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申字第023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潮荣,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潮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申请人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从案件性质上属于涉外案件。本案的标的为400万元,一审法院无权管辖,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一审法院对本案受理是错误的。对于涉外案件,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损害申请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请求依法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书,并要求对该案再审。被申请人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是国内法人组织,本案诉讼标的低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点。其申请再审无任何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是认为原一审法院级别管辖错误,该理由不属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且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系境内企业法人,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该案标的亦在原一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内,原一审法院对该案的级别管辖并无不当。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大山服饰有限公司、七好服饰(浙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