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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诉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长景与被申请人芮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长景,芮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诉保字第30号申请人吴长景,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芮桃林,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申请人吴长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芮桃林所有的苏AXX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吴长景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芮桃林所有的苏AXX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