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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丛丽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丽萍,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丛丽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粦武。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提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808210元,按揭款99364.71元,违约金269400元,损失26476元,案件受理费一审24992元、二审2499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023450.7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