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姚龙与邵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龙,邵章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283号原告姚龙。被告邵章坚。原告姚龙诉被告邵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章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龙诉称:2011年9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邵章坚返还姚龙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暂计8800元。被告邵章坚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800元,但本案借条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而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过口头约定,故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邵章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姚龙借款2万元;二、驳回姚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姚龙负担80元,邵章坚负担180元。邵章坚负担的180元姚龙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邵章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李良勇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