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建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建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80号原告保定市建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246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慎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市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云山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建忠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嘉森理想城项目工程6号楼SC200/200TD型(出厂编号:112678)施工升降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