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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春仙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仙,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58号���请执行人张春仙。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国民,组长。张春仙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前将位于郑州市X房屋过户至张春仙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X房屋过户至张春仙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