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五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健诉被告张胜衿、庞晓洁、王从贤、吕鸿羽、张少卿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张胜衿,庞晓洁,王从贤,吕鸿羽,张少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557号原告黄健,男。被告张胜衿,男。被告庞晓洁,女。被告王从贤,女。被告吕鸿羽,男。被告张少卿,男。委托代理人张秀宏。关于原告黄健诉被告张胜衿、庞晓洁、王从贤、吕鸿羽、张少卿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对中国体育明星广告代言的现状分析》,由于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黄健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长 黄良涛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韩秋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