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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080号

周玲亚与冯建峰、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玲亚,冯建峰,周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080号

申请执行人:周玲亚,事业干部。

被执行人:冯建峰,公务员。

被执行人:周霞,公务员。周玲亚与冯建峰、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冯建峰、周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周玲亚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建峰、周霞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玲亚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0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