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周维成与王虎良、高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成,王虎良,高秋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周维成,男,生于1987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术静,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虎良,男,生于1988年1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高秋仙,女,生于1986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维成诉被告王虎良、高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善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维成的委托代理人术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良、高秋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维成诉称:2013年2月6日,两被告从我处借到现金10000元,并约定一周内还清,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0000元。被告王虎良、高秋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2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催要此款未果,而引起诉争。本院认为:两被告为原告书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加之被告未作实体抗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虎良、高秋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系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法律后果自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虎良、高秋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维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虎良、高秋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善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记录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