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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文爱军与被告朱惠萍、宁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爱军,朱惠萍,宁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文爱军,男,汉族。被告朱惠萍,女,汉族。被告宁建华,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原告文爱军与被告朱惠萍、宁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爱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文爱军负担。审 判 员  莫端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莫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