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赌博罪,田某、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7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2008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伍××。2004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9月2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被送往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押回。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伍××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田某、伍××等人来到台州市××××村唐家口某某第一间房屋,从一楼后门爬窗进入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5.5万元等物。另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人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伍××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某无异议,并有失主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伍××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8)澄刑初字第528号、本院(2012)台黄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因犯盗窃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同种漏罪未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伍××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