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495号原告孟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甲,男,汉族。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2009年她与被告相识,同年4月份登记结婚。婚后2010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现在幼儿园上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缺乏责任心,不尽夫妻义务,2011年6月份原告不让被告放高利贷,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孟某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2、白水县雷牙乡范家卓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胡某甲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被告胡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甲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同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乙,现在幼儿园上学。2010年6月被告胡某甲离家出走,原告与之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加之被告胡某甲2011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长期不尽丈夫义务,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胡某甲至今杳无音信,婚生儿子胡某乙暂由原告孟某抚养,财产部分无法质证查明,暂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胡某乙暂由原告孟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