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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20-02-14

案件名称

梁建与谢兆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建;谢兆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梁建,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郭彩兰,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谢兆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如福,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建诉被告谢兆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美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谢兆进因购买渔船需要资金分别于2009年8月20日、2010年3月1日向原告梁建借款10000元及8000元。两次借款时,均由被告谢兆进立写《借据》一份给原告收执为凭,并约定所借款项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按季清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兆进尚欠原告梁建18000元及利息,由被告谢兆进于2013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息共35000元给原告梁建;二、本案受理费380,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梁建负担400元,由被告谢兆进负担4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