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周定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3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胜、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其开设的超市内,先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5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6颗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2颗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并容留上述三人在超市二楼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收缴尚未吸食的麻果9颗,从该房间内收缴麻果27颗。经鉴定,所收缴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3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陈某、余某、刘某的证言,物证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情况说明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贩卖,数量为3.3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三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玮人民陪审员 胡益华人民陪审员 李祖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伊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