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梦然与陆殿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梦然,陆殿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394号原告:宋梦然,女,199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宋在连,系宋梦然父亲。法定代理人:陈明侠,系宋梦然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殿坤,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道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王海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1日,原告宋梦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陆殿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梦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梦然撤回对被告陆殿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宋梦然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