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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素芝与郑昌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芝,郑昌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张素芝。委托代理人国振金,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昌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芝与被告郑昌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芝于2013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计400.00元由原告张素芝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力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