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素芝与郑昌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芝,郑昌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张素芝。委托代理人国振金,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昌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芝与被告郑昌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芝于2013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计400.00元由原告张素芝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力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