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伍某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武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豪。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豪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辖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某上诉称,本案应由陈某实际居住地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范畴,陈某的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之春花园33幢202室,该区域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居住地在苏州市姑苏区,但其未能提供证明,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