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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东,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赵卫东。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39号皇城商业广场3-76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1490-1。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原告赵卫东诉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丰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卫东、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卫东诉称,赵卫东与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小高层1.1元/月·平方米。根据《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附件1《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记标准》和附件2《五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相关规定,与收费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应为三级。但是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却一直未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内容提供服务,赵卫东与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其改正,但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改正,并仍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由于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期管理不善,造成赵卫东家于2012年5月3日入室被盗,损失价值近万,又于2012年5月7日被盗价值2000多元的电瓶车一辆。原告赵卫东认为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到三级标准,应按四级物业服务标准(0.6元/月·平方米)收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退还原告赵卫东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多收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874.7元;2.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赵卫东因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赵卫东所述入室盗窃尚未由公安机关侦破,其损失无法核实,如果公司有过错,愿意赔偿其实际损失;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卫东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合法有效,也为赵卫东提供了物业服务,赵卫东应依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赵卫东主张从2010年12月起返还的物业费部分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赵卫东系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50号“华逸花园·新都苑”小区1栋1单元8楼1号(房屋建筑面积123.18平方米)房屋业主,该房屋属小高层。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华逸花园·新都苑”小区开发商成都华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选聘对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11月27日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卫东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合同约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是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管理期限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同时还约定了物业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其中,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以小高层1.1元/月·平方米收取。合同签订后,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约为“华逸花园·新都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赵卫东亦依约先后缴纳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13年5月12日以赵卫东未缴纳从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和代收垃圾处理费为由诉至本院,后双方就上述纠纷进行了协商处理,赵卫东缴纳了上述未支付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承诺了对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整改。“华逸花园·新都苑”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2年5月3日赵卫东家人曾以遭受入室盗窃向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报案称损失价值约4000余元,该案至今未破。现赵卫东以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物业服务管理三级收费标准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光盘、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调查表、建筑区划意见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通知及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表、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民小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报案记录、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赵卫东(甲方)与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形式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理应依约对赵卫东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赵卫东作为该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理应依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小高层的物业管理费以1.1元/月·平方米标准收费,赵卫东在合同签订后亦依约交纳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物管费,故可以认定赵卫东对该收费标准是认可的。双方曾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小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现赵卫东以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要求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多收的物业服务费1847.7元的诉请,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关于“违约责任”在协议第九条的约定“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有乱收费用。……”,赵卫东依约可以要求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限期改正以及未改正造成赵卫东损失的,可以要求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所遭受损失部分承担责任,庭审中,赵卫东未提供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所给其造成的损失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赵卫东要求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发生入室盗窃及电瓶车被盗所遭受经济损失12000元的主张,公安机关已对入室盗窃立案受理,虽该案尚未侦破,但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否认该案件的真实存在,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第四项和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六项均约定了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具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故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赵卫东家发生入户盗窃事件应承担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于报案时赵卫东家人向公安机关所述经济损失金额明显低于赵卫东在本案庭审中提供的被盗财物票据金额,具体损失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被入室盗窃的事实,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过错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由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赵卫东900元;对于赵卫东要求赔偿电瓶车被盗的损失,因其未能就电瓶车被盗事实及据此所受损失予以举证证明,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和谐的物业关系和良好的居住环境需要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卫东900元;二、驳回原告赵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展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