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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与被告易志根、黄德仕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易志根,黄德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吴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桂芳,涟源市渡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志根。被告黄德仕,系被告易志根之夫。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旷斌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兴与被告易志根、黄德仕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宁孝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志军、许和平参加审理的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游汉雄出庭记录,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兴及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桂芳,被告黄德仕、易志根及二人的委托代理人旷斌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兴诉称:2011年7月份,原告在涟源市渡头塘镇“招商引资”政策的倡导下,集资1500万元到渡头塘镇红旗村开办大型采石场。一应手续完善后,该采石场于2012年7月份正式投产。2013年3月31日,居住在采石场附近的被告黄德���、易志根夫妇带领多名亲戚来到原告采石场,以其所住房屋被采石场放炮震坏为由,强行要求原告将其破损的旧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买下,原告拒绝该要求之后,被告强行阻工,时间长达22天,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多万元。2013年7月6日,娄底市湘晨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易志根、黄德仕房屋墙体开裂是否与原告采石场放炮具有因果关系作出了鉴定意见:“采石场爆破作业对黄德仕房屋结构安全没有影响。”综上所述,两被告的阻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并由两被告承担房屋鉴定费4000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德仕、易志根辩称:原告吴兴所诉称的情况不属实,两被告并未强行阻工,而是去讨要说法。原告的采石场常年进行爆破作业,把两被告的房屋震的多处开裂,房屋受��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两被告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要求协调解决该问题,但是原告一直回避,使得问题一拖再拖。两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停止侵害并承担两被告房屋的维修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德仕、易志根的房屋位于涟源市渡头塘镇红旗石塘组,原告吴兴开办的红旗采石场位于两被告房屋的上方。红旗采石场的采石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对两被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兴与被告易志根、黄德仕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方的红旗采石场对被告方造成的噪音、粉尘污染及占用的土地(已经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的土地不包括)、水土流失、水塘灌溉以及房屋租赁金等一切损失,由原告方按每年182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告方,补偿年限为2014年到2021年共8年,计145600元,加上被告方的房屋损失14400元,共计160000元,由原告方分两次支付给被告方。第一次在领取判决书时现金支付8万元,第二次在2014年10月1日支付现金8万元。该16万元补偿款为一次性包干补偿款,本次纠纷处理好后,被告方不得再就补偿问题与红旗采石场发生任何纠纷,被告方不得再有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阻工纠缠等挑起矛盾的行为。二、对于阻工的问题,被告方赔偿原告方损失1000元,但原告方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方支付该款项的权利。三、被告的房屋原告方不再使用,拆与留由被告方自行处理,以后被告方对于房屋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房屋破损、倒塌,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方用水应自行安装水表,原告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双方就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未协商。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权责任。原告吴兴与被告易志根、黄德仕遵照上述原则,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未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兴的红旗采石场对被告易志根、黄德仕造成的噪音、粉尘污染及占用的土地(已经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的土地不包括)、水土流失、水塘灌溉以及房屋租赁金等一切损失,由原告方按每年18200元的标准补偿给两被告,补偿年限为2014年到2021年共8年,计145600元,加上被告方的房屋损失14400元,共计160000元,由原告方分两次支付给被告方。第一次在领取判决书时支付现金8万元,第二次在2014年10月1日支付现金8万元。该16万元补偿款为一次性包干补偿款,���次纠纷处理好后,被告方不得再就补偿问题与红旗采石场发生任何纠纷,被告方不得再有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阻工纠缠等挑起矛盾的行为。二、对于阻工的问题,被告易志根、黄德仕赔偿原告吴兴损失1000元,但原告方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方支付该款项的权利。三、被告易志根、黄德仕所有的房屋原告吴兴不再使用,拆与留由被告方自行处理,以后被告方对于房屋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房屋破损、倒塌,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方用水应自行安装水表,原告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易志根、黄德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宁孝俭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汉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