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明,宋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杨跃明,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宋新国,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跃明与被执行人宋新国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宋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新国于2013年9月30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宋新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A×××××小型普通轿车一辆登记在宋新国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宋新国所有的皖A5H3**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