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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杨求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渝0111民初162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日期 2020年4月20日 适用诉讼 程序 简易(小额 诉讼) 原告 李华,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 杨求高,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求高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3年10月11日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杨求高负担。 被告答辩意见 未出庭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 借款时间 2013年10月11日 借款方式 现金1万元 还款时间 未书面约定 借款利率 未书面约定 逾期利率 未书面约定 出具借条后还款情况 并未归还借款本金 裁判 理由 根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负返还借款1万元之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就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可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 主文 一、被告杨求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法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求高负担。 上诉 事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及时间 审 判 员  邓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 书 记 员  李文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