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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9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