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正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正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