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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荣娥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娥,湖南省东安县房产局,文义勇,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陈荣娥,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国福,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东安县房产局。法定代表人许林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雄燕,湖南省天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第三人文义勇,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第三人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荣春,理事长。原告陈荣娥诉被告东安县房产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荣娥以第三人文义勇愿意返还房产证并与其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娥撤诉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志,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娥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后行代理审判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俞六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海冻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