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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扬民终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家明,徐宪能,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仪化物流公司,仪征市先进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宪能,陈家明,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先进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民终字第0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宪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先进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陈家明与徐宪能、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化纤)、仪征市先进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进劳务公司)、宿迁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徐宪能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2)扬仪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仪征市人民法院(2012)扬广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平代理审判员  韩 凯代理审判员  柏 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