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商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洪岩与被告李玉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岩,李玉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商初字第519-1号原告:赵洪岩,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被告:李玉仓,男,58,汉族,农民,住曹县闫店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岩与被告李玉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换案件适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学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武照海、人民陪审员高代友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武照海人民陪审员 高代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