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曹商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洪岩与被告李玉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岩,李玉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商初字第519-1号原告:赵洪岩,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被告:李玉仓,男,58,汉族,农民,住曹县闫店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岩与被告李玉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换案件适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学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武照海、人民陪审员高代友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武照海人民陪审员  高代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