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冉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佳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冉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永佳精密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宁波冉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大碶街道大塔路8号-1。法定代表人:张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俊芳,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永佳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径村。代表人:顾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冉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永佳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冉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7元,由原告宁波冉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尹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