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颜敏与付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敏,付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颜敏。委托代理人高文学。被告付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敏与被告付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